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臺灣嘉義地方法院 100 年破字第 9 號民事裁定

臺灣嘉義地方法院民事裁定 100年度破字第9號聲 請 人 王戊昌會計師(即東泰投資股份有限公司破產管理上列聲請人因東泰投資股份有限公司宣告破產事件,聲請核定破產管理人報酬,本院裁定如下:

主 文聲請人擔任東泰投資股份有限公司破產管理人之報酬,核定為新臺幣壹拾貳萬元。

理 由

一、聲請意旨略以:聲請人擔任破產人東泰投資股份有限公司之破產管理人,業經確認與審核相關資產與各債權人申報破產債權之內容,現本件破產程序,僅剩分配破產債權階段,為製作債權分配表,爰聲請裁定破產管理人報酬等語。

二、按破產管理人之報酬,由法院定之;破產管理人之報酬,為財團費用,應先於破產債權,隨時由破產財團清償之,破產法第84條與第95條第1項第3款、第97條定有明文。法院核定前開報酬,應斟酌破產事件之繁簡,破產事件價額,當事人所受利益程度,破產管理人就該事件所費時間,同業標準,破產管理人之地位及分配財團之多寡等一切情形而為裁定。

次按選任破產管理人時,對於破產管理人之報酬,得徵詢被選任人、債權人、債務人之意見,先作原則性之商議,以供日後法院核定之參考(臺灣高等法院所屬各地方法院及其分院選任破產管理人注意事項第8點參照)。查:

(一)本院於民國100年11月23日選任聲請人擔任破產人東泰投資股份有限公司之破產管理人,並於100年12月20日0召開第一次債權人會議,經債權人選任監查人,破產管理人均依通知到庭,其工作內容另包含破產資料之統籌整理與保管、破產債權之核算、營業稅申報處理、破產財團相關財產之保管及監督、其他相關事宜等,有破產管理人所提聲請狀暨附件可憑,並有本院裁定、公告、筆錄等附卷可稽,自堪信為真實。

(二)而債權人、監察人、破產人等對聲請人所呈報工作內容與所請求之報酬數額,均無意見(見本院101年8月16日訊問筆錄)。

(三)本院爰審酌破產管理人參加本院債權人會議及破產程序進行中所花費之時間及費用,與確認並匯整債權資料,尚非繁雜;並審酌本件債權人人數、破產人資產種類、破產管理人處理本件破產管理事務之難易、任職期間長短、執行之成效、暨破產財團資產總額與債權總額間各債權人受償比例、預估破產程序尚須進行情形、債權人及破產人利益,及律師或會計師同業收受酬金標準,因認本件核定破產管理人之報酬為12萬元,應屬適當,爰裁定如主文。

中 華 民 國 101 年 8 月 17 日

民事第一庭 法 官 陳卿和以上正本係照原本作成如對本裁定抗告,須於裁定送達後10日內向本院提出抗告狀中 華 民 國 101 年 8 月 17 日

書記官 朱鴻明

裁判案由:宣告破產
裁判日期:2012-08-17