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臺灣嘉義地方法院 100 年簡上字第 22 號民事裁定

臺灣嘉義地方法院民事裁定 100年度簡上字第22號上 訴 人 王祈富上 訴 人 劉坤輝共 同訴訟代理人 劉烱意律師複代理人 嚴天琮律師被上訴人 行政院農業委員會林務局嘉義林區管理處法定代理人 廖一光訴訟代理人 張雯峰律師訴訟代理人 奚淑芳律師訴訟代理人 黃曉薇律師上列當事人間拆屋還地等事件,本院裁定如下:

主 文本件於高雄高等行政法院101 年度訴字第110 號申租公有土地事件終結前,停止訴訟程序。

理 由

一、按訴訟全部或一部之裁判,以他訴訟之法律關係是否成立為據者,法院得在他訴訟終結前以裁定停止訴訟程序。前項規定,於應依行政爭訟程序確定法律關係是否成立者準用之。但法律別有規定者,依其規定。民事訴訟法第182 條定有明文。

二、查本件係被上訴人主張兩造間就坐落嘉義縣○○鄉○○○段○○○ ○號土地(下稱系爭土地)之租賃關係已經終止,上訴人占用系爭土地為無權占有,請求上訴人將系爭土地上之建物拆除,並將土地返還被上訴人。上訴人於本院審理期間,則另向高雄高等行政法院提起行政訴訟,請求被上訴人應與⑴上訴人王祈富就其占有系爭土地部分訂立租賃期間自民國99年5 月23日起至106 年5 月29日止之租賃契約,⑵上訴人劉坤輝就其占有系爭土地部分訂立租賃期間自民國98年5 月11日起至102 年5 月10日止之租賃契約,而前該行政訴訟尚未終結等情,有上訴人提出之行政訴訟起訴狀影本及高雄高等行政法院101 年5 月15日高行瓊紀審一101 訴00110 字第1010002435號函附卷可按。是本件被上訴人之請求是否有理由,以前開行政訴訟確定之法律關係是否成立為據,本院認有裁定停止本件訴訟程序之必要。

三、依首開法條裁定如主文。中 華 民 國 101 年 5 月 31 日

民事第一庭 審判長法 官 林芮伶

法 官 李文輝法 官 林望民以上正本係照原本作成本裁定不得抗告中 華 民 國 101 年 5 月 31 日

書記官 吳明蓉

裁判案由:拆屋還地等
裁判日期:2012-05-31