臺灣嘉義地方法院民事裁定 100年度保險字第5號上 訴 人即 原 告 楊斯傑
楊弼琁兼共同法定代 理 人 楊讚美上列上訴人與被上訴人國泰世紀產物保險股份有限公司、國泰人壽保險股份有限公司、南山人壽保險股份有限公司間請求給付保險費事件,上訴人對於中華民國100年9月30日本院第一審判決,提起第二審上訴,未據繳納裁判費。查本件上訴利益為新臺幣(下同)肆佰萬元,應徵第二審上訴費用陸萬零玖佰元。茲依民事訴訟法第442條第2項規定,限上訴人於收受本裁定送達5日內如數向本院繳納,逾期不繳,駁回上訴,特此裁定。
中 華 民 國 100 年 10 月 28 日
民事第三庭 法 官 陳端宜以上正本係照原本作成。
如不服本裁定關於核定訴訟標的價額部分,應於送達後10日內向本院提出抗告狀,並繳納抗告費新臺幣1,000元。
中 華 民 國 100 年 10 月 28 日
書記官 馬嘉蓮