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臺灣嘉義地方法院 100 年司財管字第 10 號民事裁定

臺灣嘉義地方法院民事裁定 100年度司財管字第10號聲 請 人 祭祀公業林長豐法定代理人 林春吉上列聲請人聲請選任失蹤人財產管理人事件,本院裁定如下:

主 文聲請駁回。

程序費用由聲請人負擔。

理 由

一、按失蹤人失蹤後,未受死亡宣告前,其財產之管理,依非訟事件法之規定;失蹤人未置財產管理人者,其財產管理人依下列順序定之:(一)配偶。(二)父母。(三)成年子女。(四)與失蹤人同居之祖父母。(五)家長;不能依前項規定定財產管理人時,法院得因利害關係人之聲請,選任財產管理人,民法第10條、非訟事件法第109 條第1、2項分別定有明文。而所謂失蹤係指失蹤人離去其最後住所或居所,陷於生死不明之狀態而言(最高法院85 年度臺抗字第328號裁定意旨參照)。

二、本件聲請意旨略以:林添宗於日據時代(大正13年3 月10日)舉家遷徙上海,而於大海中行方不明,聲請人為辦理土地權利變更登記,爰依非訟事件法第109條第2項規定,聲請鈞院選任林春吉為失蹤人林添宗之財產管理人等語。

三、經查,聲請人主張之上揭事實,固據其提出戶籍謄本、嘉義縣水上鄉公所函及函附資料為證;惟依聲請人提出之戶籍謄本所載,林添宗係於明治00年出生,按日本朝代換算為西元1882 年即民國前30年,迄今約為130歲,已逾金氏世界記錄最長壽的人之年齡122歲又164天,殊難認林添宗尚生存,故林添宗並非陷於生死不明之狀態。揆諸首開說明,足認本件聲請於法未合,應予駁回。

四、依非訟事件法第21 條第2項、民事訴訟法第95條、第78條,裁定如主文。

五、如對本裁定抗告,須於裁定送達後10日之不變期間內,向本院提出抗告狀。

中 華 民 國 100 年 3 月 31 日

家事法庭 司法事務官

裁判案由:選任遺產管理人
裁判日期:2011-03-31