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臺灣嘉義地方法院 100 年司養聲字第 83 號民事裁定

臺灣嘉義地方法院民事裁定 100年度司養聲字第83號聲 請 人即收養人 賴明偉聲 請 人即被收養人 段世維法定代理人 武氏鮮上列聲請人聲請認可收養事件,本院裁定如下:

主 文賴明偉(男,身分證統一編號:Z000000000號)自民國一○○年九月二十九日起收養段世維(男,西元0000年0月0日生)為養子,應予認可。

聲請程序費用新臺幣壹仟元由聲請人負擔。

理 由

一、聲請意旨略以:聲請人賴明偉願收養段世維(民國91年7月4日)為養子,茲已訂立收養契約書,為此依民法第1079條第

1 項規定,聲請准予裁定認可等語,並提出收養契約書、收養調查表、戶籍謄本、勞工一般體格健康檢查記錄表、存款餘額證明書、中華民國嘉義縣警察局警察刑事紀錄證明、越南社會主義共和國兒童當養子同意書(原文、譯本)、被收養人之同意書(原文、譯本),及被收養人之出生證明書(原文、譯本)為證。

二、按收養之成立及終止,依各該收養者被收養者之本國法;收養之效力,依收養者者之本國法,涉外民事法律適用法第18條定有明文。查本件收養人吳添福為中華民國國民,被收養人裴明王為越南社會主義共和國(以下簡稱越南國)籍,此有戶籍謄本及被收養人之出生證附卷足憑。是以,依上揭規定,本件收養之成立,除應依我國法律規定外,尚應依越南國關於收養之法律決之,其理甚明。

三、經查,本件被收養人段世維及其生母武氏鮮,已於99年(即西元2010 年)6月28日在越南國簽立兒童當養子同意書等文件,業據聲請人提出在卷為證,據此,足認本件被收養人段世維及其生母武氏鮮,均同意段世維由本件聲請人賴明偉收養,核與越南國收養法第4章等規定相符。

四、按收養應以書面為之,並向法院聲請認可;法院為未成年人被收養之認可時,應依養子女最佳利益為之;夫妻之一方收養他方之子女時,得單獨為之,並應長於被收養者十六歲以上;滿七歲以上之未成年人被收養時,應得其法定代理人之同意;子女被收養時,應得其父母之同意。但有下列各款情形之一者,不在此限:父母之一方或雙方對子女未盡保護教養義務或有其他顯然不利子女之情事而拒絕同意。父母之一方或雙方事實上不能為意思表示。被收養者之父母已以法定代理人之身分代為並代受意思表示或為同意時,得免為民法第1076條之1第1項之同意。我國民法第1079 條第1項、第1079條之1 、第1074條第1 項第1 款、第1073條第2 項、第1076條之2第2項、第1076條之1第1項、第1076條之2第3項分別定有明文。又按法院認可兒童及少年收養事件,應基於兒童及少年之最佳利益,斟酌收養人之人格、經濟能力、家庭狀況及以往照顧或監護其他兒童及少年之紀錄決定之;滿七歲之兒童及少年被收養時,兒童及少年之意願應受尊重;法院認可兒童及少年之收養前,應命主管機關或兒童及少年福利機構進行訪視,提出調查報告及建議。我國兒童及少年福利法第14條第1項、第2項、第4項亦有明文規定。

五、另查,本件被收養人為現年已滿七歲之未成年人,而收養人現為被收養人生母之配偶等情,有聲請人提出之戶籍謄本、被收養人出生證明書在卷可稽。經本院訊問收養人賴明偉、被收養人生母武氏鮮之結果:因收養人已與被收養人生母結婚,且被收養人於越南之生活目前由其祖母照顧,但希望被收養人能到台灣與收養人同住,被收養人生母才能照顧到被收養人,並有個完整的家庭,所以才來辦理認可收養,而被收養人生父之姊姊亦不知道被收養人生父之行蹤為何等語,已據其等陳述在卷(見本件100 年10月25日訊問筆錄)。又收養人與被收養人生母於98年結婚,婚後出於愛屋及烏之心態,且為減輕被收養人生母之雙親照顧被收養人之壓力,而有收養被收養人之規劃,觀察其收養動機單純、經濟狀況無虞,且親友支持系統充裕等情,有財團法人私立天主教中華聖母社會福利慈善事業基金會收養案件訪視調查報告書附卷可參。經本院審酌被收養人生母已與收養人結婚,且收養人對於被收養人日後若能到臺灣與其生母共同生活,業有初步之撫育計畫,此屬繼親收養,故收養動機應為單純;又被收養人在越南國之生活,現雖有其祖母照顧,惟其祖母年事應已高,恐無法續予照顧被收養人,足認被收養人有出養之必要性;另被收養人及其生母均在越南國簽立同意出養之書面,益見被收養人及其生母已自願地明確表示同意由收養人收養,且被收養人之意願亦已受到尊重;另被收養人生父行蹤不明,應無盡保護教養被收養人之義務,依前開規定,本件收養實無須得其同意。從而,本件收養之聲請尚符合未成年子女最佳利益原則,與上開法律規定尚無不合,應予認可。

六、依非訟事件法第21條第1項前段、第23條、第24條第1項,民事訴訟法第85條第1項前段,裁定如主文。

七、如不服本裁定,須於裁定送達後10日之不變期間內,向本院提出抗告狀,並繳納抗告費新臺幣1,000元。

中 華 民 國 100 年 12 月 28 日

家事法庭 司法事務官以上正本係照原本作成。

中 華 民 國 100 年 12 月 28 日

書 記 官 李漢仁

裁判案由:認可收養
裁判日期:2011-12-28