臺灣嘉義地方法院民事裁定 100年度司字第6號聲 請 人 蔡榮華即璦莉亞股份有限公司清算人相 對 人 璦莉亞股份有限公司上列當事人間聲請指定簿冊保管人事件,本院裁定如下:
主 文指定蔡榮華為璦莉亞股份有限公司之簿冊文件保存人。
聲請程序費用新臺幣壹仟元由璦莉亞股份有限公司負擔。
理 由
一、按公司應自清算完結聲報法院之日起,將各項簿冊及文件保存10年。其保存人由清算人及其利害關係人聲請法院指定之,公司法第332條定有明文。
二、本件聲請人主張璦莉亞股份有限公司業經依法清算完結,並將清算期間內收支表、損益表、清算資產負債表、股東清算分配表、財產目錄、債務清償清冊、股東臨時會議事錄、監察人審查報告書、法院核備清算人就任公文、法院宣告破產裁定公文影本,連同各項簿冊及文件呈送在案,並於100 年
8 月11日提請股東會承認通過,為此聲請指定蔡榮華為該公司之簿冊文件保存人等情,業據其提出清算期間內收支表、損益表、清算資產負債表、股東清算分配表、財產目錄、債務清償清冊、股東臨時會議事錄、監察人審查報告書、法院核備清算人就任公文、法院宣告破產裁定公文影本附於本院
100 年度司司字第3 號卷為證。此經本院依職權調取該卷查核屬實。本件聲請經核尚無不合,應予准許。
三、依非訟事件法第181條第2項裁定如主文。中 華 民 國 100 年 8 月 29 日
民二庭法 官 曾文欣上列正本與原本無異。
本件不得聲明不服。
中 華 民 國 100 年 8 月 29 日
書記官 蘇姵容