臺灣嘉義地方法院民事裁定 100年度家聲字第15號聲 請 人 龔永松相 對 人 龔陳阿花上列聲請人聲請同意處分財產事件,本院裁定如下:
主 文准聲請人處分受監護宣告之人龔陳阿花(女,民國00年00月00日生,身分證統一編號:Z000000000號)所有如附表所示之不動產。
聲請程序費用新臺幣壹仟元由相對人龔陳阿花負擔。
理 由
一、本件聲請意旨略以:聲請人為相對人即受監護宣告之人龔陳阿花之監護人,因受監護宣告之人龔陳阿花日常生活需專人照料,目前長期居住於嘉義縣中埔鄉慈保老人養護中心,常年照顧費用龐大,聲請人擬將受監護宣告之人龔陳阿花如附表所示之不動產出售,用以支付龔陳阿花所需之養護費用,基於受監護宣告之人之利益,如附表所示之不動產有處分之必要。為此,爰依民法第1113條、第1101條之規定聲請許可聲請人處分前述土地等語。
二、按監護人對於受監護人之財產,非為受監護人之利益,不得使用、代為或同意處分;監護人代理受監護人購置或處分不動產,非經法院許可,不生效力,修正之民法第1113條準用第1101條第1 項及第2 項第1 款分別定有明文。
三、經查,聲請人龔永松係相對人即受監護宣告之人龔陳阿花之長子,龔陳阿花於民國98年12月18日經本院以98年度禁字第
158 號裁定監護宣告,並由聲請人龔永松擔任監護人,有戶籍謄本及本院98年度禁字第158 號民事裁定在卷可稽。又查,聲請人上揭主張之事實,業據聲請人提出受監護宣告之人龔陳阿花之養護費收據及附表所示不動產之登記謄本等資料佐參。本院審核聲請人提出之上述文件資料,認聲請人處分受監護宣告之人龔陳阿花所有如附表所示之不動產,乃係為相對人龔陳阿花之利益而為處分。因此,本件聲請,於法無不合,應予准許,爰諭知如主文所示。
四、依非訟事件法24條第1 項、第160 條第2 項,裁定如主文。中 華 民 國 100 年 5 月 13 日
家事庭法 官 呂仲玉以上正本係照原本作成。
如不服本裁定,應於送達後10日內向本院提出抗告狀,並繳納抗告費新臺幣1,000 元。
中 華 民 國 100 年 5 月 13 日
書記官 駱大勝附表:
┌─┬────────┬─────┬──────┬──┐│編│ 土地地號 │面積、地目│權利範圍 │備註││號│ │ │ │ │├─┼────────┼─────┼──────┼──┤│ │嘉義縣中埔鄉埔東│31.30平方 │全部 │ ││1 │段1223地號 │公尺、建 │ │ │├─┼────────┼─────┼───┼──┼──┤│ │嘉義縣中埔鄉埔東│130.33平方│121分之108 │ ││2 │段1224地號 │公尺、建 │ │ ││ │ │ │ │ │├─┴────────┴─────┴──────┴──┘