臺灣嘉義地方法院民事裁定 100年度家聲字第15號聲 請 人 龔永松相 對 人 龔陳阿花上列當事人間聲請同意處分財產事件,本院於民國100 年05月13日所為之100 年度家聲字第15號裁定,應更正如下:
主 文原裁定原本及正本之主文欄及理由欄應增列准聲請人處分受監護宣告之人龔陳阿花所有如附表編號3 所示之不動產(門牌號碼:
嘉義縣中埔鄉13鄰中埔103 號之房屋建物)。
理 由
一、按判決如有誤寫、誤算或其他類此之顯然錯誤者,法院得隨時或依聲請以裁定更正之;其正本與原本不符者亦同,民事訴訟法第232 條第1 項定有明文。此於非訟事件裁定亦準用之,非訟事件法第36條第3 項定有明文。
二、查本院前開之裁定,其中附表部分,漏列如附表編號3 所示之不動產(門牌號碼:嘉義縣中埔鄉13鄰中埔103 號之房屋建物),應予更正為如主文所示。
三、依非訟事件法第36條第3 項、民事訴訟法第232 條第1 項,裁定如主文。
中 華 民 國 100 年 7 月 5 日
家事庭法 官 呂仲玉以上正本係照原本作成。
如對本裁定抗告,應於送達後10日內向本院提出抗告狀。
中 華 民 國 100 年 7 月 5 日
書記官 駱大勝附表:
┌──┬───────┬─────┬──────┬────┐│編號│建物門牌 │面積、地目│ 權利範圍 │備註 ││ │ │ │ │ │├──┼───────┼─────┼──────┼────┤│ │ │ │ │ ││3 │嘉義縣中埔鄉13│29.6平方公│ 全部 │ ││ │鄰中埔103號 │尺 │ │ ││ │ │ │ │ │└──┴───────┴─────┴──────┴────┘