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臺灣嘉義地方法院 100 年家聲字第 126 號民事裁定

臺灣嘉義地方法院民事裁定 100年度家聲字第126號聲 請 人 洪枝得上列聲請人聲請許可處分財產事件,未據繳納裁判費,查依非訟事件法第14條第1項規定,本件聲請事件應徵裁判費新臺幣壹仟元,茲限聲請人於收受送達本裁定5日內補繳,逾期未繳,即駁回其聲請。又按「監護人對於受監護人之財產,非為受監護人之利益不得使用、代為或同意處分。監護人為下列行為,非經法院許可,不生效力:一、代理受監護人購置或處分不動產。」民法第1101條第1項、第2項第1款定有明文,本件聲請應釋明遺產分割協議乃為受監護人之利益之事實,否則與上述得處分受監護人財產之要件尚有未合。

中 華 民 國 100 年 9 月 15 日

家事法庭法 官 洪嘉蘭以上正本係照原本作成中 華 民 國 100 年 9 月 15 日

書記官 許家瑜

裁判案由:許可處分財產
裁判日期:2011-09-15