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臺灣嘉義地方法院 100 年家聲字第 126 號民事裁定

臺灣嘉義地方法院民事裁定 100年度家聲字第126號聲 請 人 洪枝得上列當事人間請求許可處分財產事件本院裁定如下:

主 文聲請駁回。

理 由

一、按聲請許可處分(受監護宣告人)財產事件應繳納聲請費新臺幣1,000元,聲請人未預納者,法院得限期命其預納;逾期仍不遵行者,得以裁定駁回之,非訟事件法第13條第1項、第26條第1項定有明文。

二、本件聲請人聲請許可處分事件,經本院於民國100年9月15日裁定命聲請人於5日內補繳聲請費新台幣1,000元,該項裁定已於民國100年9月22日送達聲請人,此有送達證書1份附卷可憑。茲因聲請人逾期迄未補正,其聲請不能認為合法,應予駁回。

三、爰裁定如主文。中 華 民 國 100 年 10 月 5 日

家事法庭法 官 洪嘉蘭以上正本係照原本作成。

如對本裁定抗告應於送達後10日內向本院提出抗告狀。

中 華 民 國 100 年 10 月 5 日

書記官 許家瑜

裁判案由:許可處分財產
裁判日期:2011-10-05