臺灣嘉義地方法院民事裁定 100年度家聲字第131號聲 請 人 王文章相 對 人 王簡萍上列聲請人聲請同意處分財產事件,本院裁定如下:
主 文准聲請人處分禁治產人即受監護宣告之人王簡萍(女,民國00年00月00日生,身分證統一編號:Z000000000號)所有坐落於嘉義縣○○鎮○○○段下埤頭小段362-13地號(權利範圍:全部)之不動產。
聲請程序費用新臺幣壹仟元由相對人王簡萍負擔。
理 由
一、本件聲請意旨略以:聲請人為相對人即受監護宣告之人王簡萍之監護人,因受監護宣告之人王簡萍自民國97年07月17日起因自發性顱內出血並腦幹損傷,現已為類似植物人,日常生活需專人24小時照應,多年來所需醫療及安養看護費用甚鉅。聲請人為籌措受監護宣告之人王簡萍未來之醫療及安養看護費用,擬將受監護人王簡萍之不動產出售。為此,爰依民法第1101條之規定,聲請鈞院許可聲請人處分前述不動產等語。
二、按監護人對於受監護人之財產,非為受監護人之利益,不得使用、代為或同意處分;監護人代理受監護人購置或處分不動產,非經法院許可,不生效力,修正之民法第1113條準用第1101條第1 項及第2 項第1 款分別定有明文。
三、經查,聲請人王文章係相對人即受監護宣告之人王簡萍之配偶,王簡萍於97年12月17日經本院以97年度禁字第136 號裁定宣告禁治產即監護宣告,並依法由配偶王文章擔任監護人。又查,聲請人上揭主張,業據聲請人提出受監護宣告之人王簡萍之費用支出明細表等資料佐參。本院審核聲請人提出之上述文件資料,認聲請人處分受監護宣告之人王簡萍所有坐落於嘉義縣○○鎮○○○段下埤頭小段362-13地號之不動產,乃係為相對人王簡萍之利益而為處分。因此,本件聲請,於法無不合,應予准許。
四、依非訟事件法24條第1 項、第160 條第2 項,裁定如主文。中 華 民 國 100 年 9 月 30 日
家事庭法 官 呂仲玉以上正本係照原本作成。
如對本裁定抗告,須於裁定送達後10日內向本院提出抗告狀。
中 華 民 國 100 年 9 月 30 日
書記官 駱大勝