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臺灣嘉義地方法院 100 年家聲字第 29 號民事裁定

臺灣嘉義地方法院民事裁定 100年度家聲字第29號聲 請 人 唐湘民上列聲請人聲請同意處分財產事件,本院裁定如下:

主 文准聲請人處分受監護宣告之人唐賴柑(女,民國00年0月0日生,身分證統一編號:Z000000000號)所有如附表所示之不動產。

聲請程序費用由受監護宣告之人唐賴柑負擔。

理 由

一、按監護人對於受監護人之財產,非為受監護人之利益,不得使用、代為或同意處分;監護人代理受監護人購置或處分不動產,非經法院許可,不生效力,民法第1113條準用第1101條第1項及第2項第1款分別定有明文。

二、本件聲請意旨略以:聲請人唐湘民與受監護人唐賴柑為母子關係,並為受監護人唐賴柑之監護人,此經鈞院裁定在案。因受監護人唐賴柑生活與醫療皆無法自理,乃遷居至高雄新立護理中心接受照護,然其照護費用每月逾新台幣2萬5千元,為籌措受監護人醫療與生活支出,聲請人擬以受監護人所有如附表之房屋及基地,設定抵押權與劉素蓮,向劉素蓮借貸新台幣160萬元,以支應受監護人之醫療生活費用等語。

三、經查,聲請人主張之事實,業據其提出身分證正反面影本、戶籍謄本、聲請人各類所得扣繳暨免扣繳憑單、如附表所示之土地及建物謄本、護理忠心收據等為證,堪信聲請人之主張為真實。從而,聲請人聲請人主張為照護受監護人唐賴柑,有必要處分如附表所示之不動產,核與首揭規定尚無不符,應予准許。

四、依非訟事件法第21條第2項,裁定如主文。中 華 民 國 100 年 3 月 21 日

家事庭法 官 林中如以上正本係照原本作成。

如對本裁定抗告,須於裁定送達後10日之不變期間內,向本院提出抗告狀,並繳納抗告費新臺幣1,000元。

中 華 民 國 100 年 3 月 21 日

書記官 陳慶昀附表┌─────────┬──────┬─────────┐│土地地號及建物建號│ 面積 │權利範圍 │├─────────┼──────┼─────────┤│嘉義市○○段○○○號│4837平方公尺│100000分之708 ││ │;地目建 │ │├─────────┼──────┼─────────┤│嘉義市○○段3018建│101.88平方公│全部 ││號 │ │ │└─────────┴──────┴─────────┘

裁判案由:同意處分財產
裁判日期:2011-03-21