臺灣嘉義地方法院民事裁定 100年度家聲字第74號聲 請 人 黃進福相 對 人 黃嘉秀上列當事人間請求同意處分財產事件,本院於民國100年5月27日所為之裁定,應更正如下:
主 文原裁定主文欄第一項關於「被繼承人陳輝煌(身分證統一編號:
00000000號)之遺產」之記載,應更正為「被繼承人陳輝煌(身分證統一編號:Z000000000號)」。
理 由
一、按判決如有誤寫、誤算或其他類此之顯然錯誤者,法院得隨時或依聲請以裁定更正之;其正本與原本不符者亦同,民事訴訟法第232條第1項定有明文。此於非訟事件裁定亦準用之,非訟事件法第20條第2項定有明文。
二、查本院前開之裁定有如主文所示之誤繕,應予更正。
三、依首開規定裁定如主文。中 華 民 國 100 年 6 月 2 日
家事法庭法 官 林中如以上正本係照原本作成如對本裁定抗告應於送達後10日內向本院提出抗告狀中 華 民 國 100 年 6 月 2 日
書記官 陳慶昀