臺灣嘉義地方法院民事裁定 100年度家訴字第201號原 告 台新國際商業銀行股份有限公司法定代理人 鍾隆毓訴訟代理人 孫永州被 告 曾秀琴被 告 楊季霖上列當事人間請求夫妻剩餘財產差額分配等事件,本院裁定如下:
主 文本件應再開言詞辯論,並指定民國101 年02月16日下午03時10分,在本院第十一法庭行言詞辯論。
原告應具狀陳報是否更正起訴狀所載之被告姓名。
中 華 民 國 101 年 1 月 17 日
家事庭法 官 呂仲玉以上正本係照原本作成。
本裁定不得抗告。
中 華 民 國 101 年 1 月 17 日
書記官 駱大勝