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臺灣嘉義地方法院 100 年家訴字第 41 號民事裁定

臺灣嘉義地方法院民事裁定 100年度家訴字第41號上 訴 人 行政院國軍退除役官兵輔導委員會嘉義榮民服務處法定代理人 高懷興上列上訴人與被上訴人李起超間請求確認遺囑有效事件,上訴人對於中華民國101 年01月13日本院第一審判決,提起第二審上訴。查本件訴訟標的金額應核定為新臺幣(下同)500,329 元,應徵第二審裁判費8,265 元,未據上訴人繳納,茲依民事訴訟法第

442 條第2 項前段規定,限該上訴人於收受本裁定送達後七日以內逕向本院如數補繳,逾期不繳,駁回上訴,特此裁定。

中 華 民 國 101 年 3 月 2 日

家事庭法 官 呂仲玉以上正本係照原本作成。

如對本裁定抗告,應於裁定送達後10日內向本院提起抗告狀。

中 華 民 國 101 年 3 月 2 日

書記官 駱大勝

裁判案由:確認遺囑有效
裁判日期:2012-03-02