臺灣嘉義地方法院民事裁定 100年度家訴字第41號原 告 李起超訴訟代理人 林德昇律師
謝耿銘律師上列原告與被告行政院國軍退除役官兵輔導委員會嘉義榮民服務處間請求確認遺囑有效事件,原告起訴雖已經繳納裁判費新臺幣(下同)3,000 元,惟查本件訴訟標的應核定為500,329 元,應徵第一審裁判費5,510 元,原告僅繳納3,000 元,尚欠2,510 元,茲限原告應於收受本裁定送達後於五日內補繳2,510 元,特此裁定。
中 華 民 國 101 年 3 月 2 日
家事庭法 官 呂仲玉以上正本係照原本作成。
如對本裁定抗告,須於裁定送達後10日之不變期間內,向本院提出抗告狀,並繳納抗告費新臺幣1,000元。
中 華 民 國 101 年 3 月 2 日
書記官 駱大勝