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臺灣嘉義地方法院 100 年消債聲字第 9 號民事裁定

臺灣嘉義地方法院民事裁定 100年度消債聲字第9號抗 告 人 滙誠第一資產管理股份有限公司法定代理人 王裕南代 理 人 李建昌

牛衍紋上列抗告人與相對人劉嘉文間請求撤銷更生方案事件,抗告人對於民國100年4月21日本院第一審裁定提起抗告。按提起抗告,應依民事訴訟法第77條之18第1 項之規定繳納裁判費,此為必須具備之程式;又關於更生或清算之程序,除本條例別有規定外,準用民事訴訟法之規定,消費者債務清理條例第15條亦有明定。查本件抗告人對本院駁回聲請撤銷更生方案之裁定提起抗告,應徵收抗告費新台幣1,000 元,未據抗告人繳納,茲限該抗告人於收受本裁定後5 日內向本院如數繳納,逾期即駁回其抗告,特此裁定。

中 華 民 國 100 年 5 月 13 日

民一庭法 官 周俞宏上為正本係照原本作成本裁定不得抗告中 華 民 國 100 年 5 月 13 日

書記官 劉怡欣

裁判案由:撤銷更生方案
裁判日期:2011-05-13