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臺灣嘉義地方法院 100 年聲字第 180 號民事裁定

臺灣嘉義地方法院民事裁定 100年度聲字第180號聲 請 人 蔡世賢相 對 人 黃茂亭相 對 人 黃茂林相 對 人 黃茂松相 對 人 許仁郎上列當事人間分割共有物事件,聲請人對民國100年6月30日本院確定訴訟費用額裁定,聲請補充裁定,本院裁定如下:

主 文上列當事人應負擔之訴訟費用額與賠償對象如附表二所示,並均自本裁定送達之翌日起至清償日止,按週年利率百分之五計算利息。

理 由

一、按法院未於訴訟費用之裁判確定其費用額者,第一審受訴法院於該裁判有執行力後,應依聲請以裁定確定之,又該確定之訴訟費用額,應於裁定送達之翌日起,加給按法定利率計算之利息,民事訴訟法第91條第1 項及第3 項分別定有明文。又訴訟費用裁判有脫漏者,法院應依聲請或依職權以裁定補充之,民事訴訟法第239條準用同法第233條亦有明文。

二、本件當事人間分割共有物事件,經本院以98年度訴字第280號判決訴訟費用由兩造按原應有部分比例負擔,嗣當事人對該判決不服提起上訴,經臺灣高等法院臺南分院以99年度上字第56號判決廢棄原判決關於分割方法及訴訟費用之裁判,改判第一、二審訴訟費用由黃茂亭負擔百分之64、黃茂林、黃茂松及聲請人各負擔百分之10、餘由許仁郎負擔,並經確定在案。再者,本院於100年6月30日另案依黃茂亭聲請所為確定訴訟費用額裁定,因僅就黃茂亭所預納費用部分為裁定,而未就其他當事人預納部分併為裁定,經核屬實,爰依聲請人蔡世賢之聲請,就上開脫漏部分補充裁定。

三、經本院調卷審查,並於100年7月29日發函通知黃茂林、黃茂松、許仁郎等人陳報支出費用,惟渠等並未於期限內陳報,故本院逕依卷內資料、歐亞不動產估價師聯合事務所及嘉義縣水上地政事務所回函核定訴訟費用額。綜上,本案當事人應賠償之訴訟費用額及賠償對象,依後附附表確定如主文,並應依上揭規定,自裁定送達之翌日起,加給按法定利率計算之利息。

四、依民事訴訟法第239條、第233條,裁定如主文。中 華 民 國 100 年 8 月 17 日

民二庭法 官 陳思睿以上正本係照原本作成如不服本裁定應於送達後10日內向本院提出抗告狀,並繳納抗告費新臺幣1,000元中 華 民 國 100 年 8 月 17 日

書記官 張富喆┌─────────────────────────────┐│附表一:訴訟費用計算書 │├─────────┬─────────┬─────────┤│項 目 │ 金額(新臺幣) │ 備 註 │├─────────┼─────────┼─────────┤│複丈費及建物測量費│ 5,750元│相對人黃茂林已預納││、地籍圖謄本費 │ │(98年11月10日) │├─────────┼─────────┼─────────┤│複丈費及建物測量費│ 5,750元│聲請人蔡世賢已預納││、地籍圖謄本費 │ │(98年10月27日) │├─────────┼─────────┼─────────┤│複丈費及建物測量費│ 4,950元│聲請人蔡世賢已預納││、地籍圖謄本費 │ │(98年8月4日) │├─────────┼─────────┼─────────┤│囑託鑑定費 │ 20,000元│聲請人蔡世賢已預納││ │ │(98年12月8日) │├─────────┼─────────┴─────────┤│合 計 │ 36,450元│├─────────┴───────────────────┤│備註:蔡世賢共預納30,700元,扣除應負擔部分3,645元(如附表 ││二),應收回27,055元;黃茂林共預納5,750元,扣除應負擔部分 ││3,645元,應收回2,105元。故其餘當事人就前開36,450元應賠償蔡││世賢比例為27055/(27055+2105),應賠償黃茂林比例為2105/( ││27055+2105)。 │└─────────────────────────────┘┌─────────────────────────────┐│附表二:訴訟費用應負擔金額(元以下四捨五入) │├──┬────┬────┬────────┬───────┤│編號│ 姓 名 │訴訟費用│應賠償蔡世賢 │應賠償黃茂林 ││ │ │負擔比例│(27055/29160) │(2105/29160)│├──┼────┼────┼────────┼───────┤│ 1 │黃茂亭 │64/100 │ 21,644元│ 1,684元│├──┼────┼────┼────────┼───────┤│ 2 │黃茂林 │10/100 │ 0元│ -│├──┼────┼────┼────────┼───────┤│ 3 │黃茂松 │10/100 │ 3,382元│ 263元│├──┼────┼────┼────────┼───────┤│ 4 │蔡世賢 │10/100 │ -│ 0元│├──┼────┼────┼────────┼───────┤│ 5 │許仁郎 │6/100 │ 2,029元│ 158元│└──┴────┴────┴────────┴───────┘

裁判案由:確定訴訟費用額
裁判日期:2011-08-17