臺灣嘉義地方法院民事裁定 100年度聲字第83號聲 請 人 李明修代 理 人 姚林妹相 對 人 永濬加油站有限公司法定代理人 許瑞美代 理 人 吳文順上列當事人間選派檢查人事件,本院裁定如下:
主 文選派陳玫峰會計師為永濬加油站有限公司檢查人,檢查永濬加油站有限公司之業務帳目及財產情形。
聲請程序費用新臺幣壹仟元由相對人負擔。
理 由
一、按繼續1 年以上,持有已發行股份總數百分之3 以上之股東,得聲請法院選派檢查人,檢查公司業務帳目及財產情形。前開規定於有限公司準用之,公司法第245 條第1 項、第11
0 條第3 項分別定有明文。該條所定聲請選派檢查人之規定,除具備繼續1 年以上持有已發行股份總數百分之3 以上之股東之要件外,別無其他資格之限制,最高法院著有86年度臺抗字第108 號裁定意旨參照。
二、聲請意旨略以:聲請人李明修為相對人永濬加油站有限公司之股東,出資額為新台幣2,000,000 元,持有該公司百分之
3 以上之股權。然相對人永濬加油站有限公司未按期召開合夥人會議,亦不分配經營之盈餘。聲請人依公司法第109 條、48條規定行使監察權,要求查閱公司帳冊均遭拒絕,致聲請人股東權益受損爰依公司法第110 條第3 項準用同法第24
5 條第1 項規定,聲請鈞院選派會計師為檢查人,檢查相對人各項表冊、營業項目及財產等語。
三、經本院依非訟事件法第172 條第2 項規定,於裁定選派檢查人前訊問相對人,相對人主張略以:因為我跟李先生是中油同事,因為二十幾年前我們就合作過進口紙漿買賣,又是中油同事,當初開加油站就問他要不要入股,從建廠到完成總共花了一千多萬元,從申請就花了三十幾萬元,還有其他硬體、軟體設施就花了七百萬元,台灣銀行嘉北分行又要質押,總共連周轉金花了一千多萬元。因為最近加油站有時漲價、跌價,跌價庫存又賣不出去,就會虧損,還有一些呆帳,加上房東又要漲租金,造成我們經濟上困難。我現在沒有工作、收入,連電話費都沒繳,也被斷話,我現在住在工寮裡,錢都賠光了,我不是公司不好好經營,也是不得已才會搞成這麼落魄,我也是對李明修很抱歉,因為是三十幾年的朋友,但我現在沒有辦法,因為資金都被台灣銀行凍結,我無法去處理等語。
四、經查:
㈠、聲請人係繼續1年以上持有相對人永濬加油站有限公司20%之股東,業據其提出有限公司變更登記表為證,核與相對人代理人提出之經濟部97年2月13日經授中字第09731713260號函所附之章程修正條文對照表永濬加油站有限公司變更登記表所載內容相符,堪認其符合聲請法院選派公司檢查人之要件,相對人即有容忍檢查之義務。聲請人現既登記為相對人之股東,且係繼續1年以上持有股份總數達20%,本件聲請於法尚無不合,應予准許。
㈡、本院依職權函請財團法人臺灣省會計師公會推薦會計師一名以擔任相對人公司之檢查人。經該會推薦陳玫峰會計師任之,陳玫峰會計師係國立台灣大學會計研究所畢業,曾任全球專業聯合會計師事務所會計師、安侯協和會計師事務所會計師,現任育禾會計師事務所會計師,有財團法人臺灣省會計師公會100 年5 月6 日會總字第1000209 號函暨所附履歷表在卷可參,本院認陳玫峰會計師之學、經歷、專長均適任本件業務帳目及財產情形之檢查人,其對於公司業務、帳目及盈虧情況應能本於專業知識予以檢查,亦能適時維護、保障聲請人及其他股東之權益,爰依法選派之。
五、依非訟事件法第175 條第3 項,裁定如主文。中 華 民 國 100 年 5 月 11 日
民事第二庭 法 官 曾文欣以上正本係照原本作成。
如不服本裁定應於送達後10日內向本院提出抗告狀,並繳納抗告費新臺幣1,000元。
中 華 民 國 100 年 5 月 11 日
書記官 蘇姵容