臺灣嘉義地方法院民事裁定 100年度補字第151號原 告 朱陳金珠訴訟代理人 朱萬福被 告 陳逢明
陳羅素娥上列當事人間請求交付土地事件,原告起訴未據繳納裁判費。查坐落嘉義市○○段○○○○號土地公告現值每平方新臺幣(下同)1,900元,是本件訴訟標的價額核定為180,264元,應徵第一審裁判1,990元,茲依民事訴訟法第249條第1項但書之規定,限原告於收受本裁定翌日起5日內如數向本院繳納,如逾期未補繳裁判費,即駁回其訴,特此裁定。
中 華 民 國 100 年 6 月 13 日
民事第三庭 法 官 蘇雅慧以上正本係照原本作成。
如不服本裁定關於核定訴訟標的價額部分,應於送達後10日內向本院提出抗告狀,並繳納抗告費新台幣1,000元;其餘關於命補繳裁判費部分,不得抗告。
中 華 民 國 100 年 6 月 13 日
書記官 李佳惠