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臺灣嘉義地方法院 100 年補字第 154 號民事裁定

臺灣嘉義地方法院民事裁定 100年度補字第154號原 告 華南產物保險股份有限公司法定代理人 凃志佶上列原告與被告鄭春月間請求確認保險金債權不存在事件,原告起訴未據繳納裁判費。經查,本件訴訟標的價額依原告民國100年7 月5 日陳報狀所載,為其承保被告所有車號0000-00 車輛受損之保險金新臺幣肆拾陸萬捌仟玖佰叁拾元,爰依此核定本件訴訟標的價額,應徵得第一審裁判費新臺幣伍仟零柒拾元。茲依民事訴訟法第二百四十九條第一項但書規定,限原告於收受本裁定送達五日內補繳,逾期不繳即駁回原告之訴,特此裁定。

中 華 民 國 100 年 7 月 12 日

民事第二庭法 官 柯月美以上正本證明與原本無異。

如不服本裁定關於訴訟標的價額之核定,得於收受裁定正本後10日內向本院提出抗告狀。

中 華 民 國 100 年 7 月 12 日

書記官 黃怡禎

裁判日期:2011-07-12