臺灣嘉義地方法院民事裁定 100年度補字第163號原 告 許鈞筑被 告 賴祈文
郭順傑龔仕杰蘇春展葉俊麟林晉慶范怡瑩陳建州上列當事人間給付求償金事件,本院裁定如下:
原告與被告賴祈文等 8人間給付求償金事件,原告起訴未據繳納裁判費。查本件訴訟標的金額為新臺幣(下同) 788,124元,應徵得第一審裁判費 8,590元。茲依民事訴訟法第249條第1項但書之規定,限原告於收受本裁定送達 5日內補繳,逾期不繳即駁回其訴,特此裁定。
中 華 民 國 100 年 6 月 29 日
民事第三庭 法 官 曾宏揚以上正本係照原本作成。
如不服本裁定關於核定訴訟標的價額部分,應於送達後10日內向本院提出抗告狀,並繳納抗告費1,000元。其餘關於命補繳裁判費部分,不得抗告中 華 民 國 100 年 6 月 29 日
書 記 官 陳見明