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臺灣嘉義地方法院 100 年補字第 172 號民事裁定

臺灣嘉義地方法院民事裁定 100年度補字第172號原 告 黃文彬訴訟代理人 陳信宏律師被 告 阿萬得被 告 何文山被 告 何慈慧被 告 何文生被 告 何文和被 告 蔡汶杰上列當事人請求給付喪葬費事件,原告起訴未據繳納裁判費。查本件訴訟標的價額核定為新臺幣(下同)556,850元,應徵得第一審裁判費6,060元,茲依民事訴訟法第249條第1項但書規定,限原告於收受本裁定送達5日內補繳,逾期不繳即駁回原告之訴,特此裁定。

中 華 民 國 100 年 6 月 27 日

民二庭法 官 黃仁勇以上正本係照原本作成。

如不服本裁定關於核定訴訟標的價額部分,應於送達後10日內向本院提出抗告狀,並繳納抗告費新臺幣1,000 元;其餘關於核定訴訟標的金額及命補繳裁判費部分,不得抗告。

中 華 民 國 100 年 6 月 27 日

書記官 黃意雯

裁判案由:給付喪葬費
裁判日期:2011-06-27