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臺灣嘉義地方法院 100 年補字第 184 號民事裁定

臺灣嘉義地方法院民事裁定 100年度補字第184號原 告 蔡啟塗上列原告與被告嚴志義間終止信託等事件,原告起訴未據繳納裁判費。查本件訴訟標的金額核定為新臺幣275 萬元,應徵得第一審裁判費新臺幣28,225元。茲依民事訴訟法第249 條第1 項但書之規定,限原告於收受本裁定送達後五日內補繳,逾期不繳即駁回其訴,特此裁定。

中 華 民 國 100 年 7 月 11 日

民事第一庭 法 官 林望民以上正本證明與原本無異。

本裁定不得抗告。

中 華 民 國 100 年 7 月 11 日

書記官 吳明蓉

裁判案由:終止信託等
裁判日期:2011-07-11