臺灣嘉義地方法院民事裁定 100年度補字第124號原 告 黃慶隆訴訟代理人 曾錦源律師上列原告與被告孫茂財、蔡聰寶、葉龍川、林敬超、郭峰銘、曾建仁、吳邦雄、陳銀存間因請求確認主任委員身份存在事件,原告起訴未據繳納裁判費。查本件原告係請求確認其就嘉義市北安宮第八屆主任委員之身分存在,核屬應為基於身份關係請求之非財產權訴訟,依民事訴訟法第77條之14第1 項規定,應徵第一審裁判費新臺幣叁仟元。茲依民事訴訟法第249 條第1 項但書規定,限原告於收受本裁定送達五日內補繳,逾期不繳即駁回原告之訴,特此裁定。
中 華 民 國 100 年 5 月 25 日
民事第二庭法 官 柯月美以上正本證明與原本無異。
如不服本裁定關於訴訟標的價額之核定,得於收受裁定正本後10日內向本院提出抗告狀。
中 華 民 國 100 年 5 月 25 日
書記官 黃怡禎