臺灣嘉義地方法院民事裁定 100年度補字第132號原 告 林鈺釗上列原告與被告林茂順間確認建物所有權歸屬事件,原告起訴未據繳納裁判費。查本件訴訟標的核定為新臺幣(下同)1,373,76
4 元,應徵第一審裁判費14,662元。茲依民事訴訟法第249 條第1項 但書之規定,限原告於收受本裁定5 日內補繳,逾期不繳即駁回其訴,特此裁定。
中 華 民 國 100 年 5 月 18 日
民二庭法 官 陳思睿以上正本證明與原本無異。
如不服本裁定關於核定訴訟標的價額部分,應於送達後10日內向本院提出抗告狀,並繳納抗告費新臺幣1,000 元;其餘關於命補繳裁判費部分,不得抗告。
中 華 民 國 100 年 5 月 18 日
書記官 張富喆