臺灣嘉義地方法院民事裁定 100年度補字第275號原 告 中國信託商業銀行股份有限公司法定代理人 辜濓松被 告 吳慶南上列原告與被告間清償信用卡消費款等事件,原告起訴未據繳納裁判費。查本件訴訟標的核定為新臺幣579,270元,應徵得第一審裁判費新臺幣(下同)6,280元。扣除支付命令已繳納之500元外,尚須補繳5,780元,茲依民事訴訟法第249條第1項但書之規定,限原告於收受本裁定送達5日內補繳,逾期不繳即駁回其訴,特此裁定。
中 華 民 國 100 年 9 月 22 日
民一庭法 官 林芮伶以上正本證明與原本無異。
本裁定不得抗告。
中 華 民 國 100 年 9 月 22 日
書記官 許龍崑