臺灣嘉義地方法院民事裁定 100年度補字第201號原 告 蔡坤宏訴訟代理人 蔡明聰被 告 呂水林被 告 呂煌誠上列當事人間拆除障礙物等事件,原告起訴未據繳納裁判費。查本件訴訟標的之價額核定為新臺幣3,360元【計算式:24平方公尺×700元/平方公尺×6/30(障礙物所占土地面積)】,應徵得第一審裁判費新臺幣1,000元。茲依民事訴訟法第249條第1項但書之規定,限原告於收受本裁定送達5日內補繳,逾期不繳即駁回其訴,特此裁定。
中 華 民 國 100 年 7 月 28 日
民事第二庭 法 官 黃仁勇以上正本證明與原本無異。
如對於本裁定關於訴訟標的價額之核定不服,須於裁定送達後10日內向本院提出抗告狀,並繳納抗告費新臺幣1,000 元;其餘部分不得抗告。
中 華 民 國 100 年 7 月 28 日
書記官 黃意雯