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臺灣嘉義地方法院 100 年補字第 220 號民事裁定

臺灣嘉義地方法院民事裁定 100年度補字第220號原 告 侯尚余即侯仁彗

卓承廣被 告 吳黃瓊英

吳賢寬共 同訴訟代理人 戴雅韻上列當事人間請求所有權恢復原狀等事件,原告起訴未據繳納裁判費。查本件訴訟標的核定為新臺幣514,700元,應徵得第一審裁判費新臺幣5,620元。茲依民事訴訟法第249條第1項但書之規定,限原告於收受本裁定送達5日內補繳,逾期不繳即駁回其訴,特此裁定。

中 華 民 國 100 年 9 月 21 日

民一庭法 官 陳卿和以上正本證明與原本無異。

如不服本裁定關於核定訴訟標的價額部分,應於送達後10日內向本院提出抗告狀,並繳納抗告費新臺幣1千元;其餘關於命補繳裁判費部分,不得抗告。

中 華 民 國 100 年 9 月 21 日

書記官 劉怡欣

裁判日期:2011-09-21