臺灣嘉義地方法院民事裁定 100年度補字第372號原 告 台灣菸酒股份有限公司法定代理人 徐安旋訴訟代理人 羅天綱被 告 蘇萬生上列當事人間請求返還勞保補償金事件,原告起訴未據繳納裁判費。查本件訴訟標的金額為新臺幣795,543元,應徵得第一審裁判費新臺幣8,700元。茲依民事訴訟法第249條第1項但書之規定,限原告於收受本裁定送達後5日內補繳,逾期不繳即駁回其訴,特此裁定。
中 華 民 國 100 年 12 月 6 日
民一庭法 官 陳卿和以上正本證明與原本無異。
本裁定不得抗告。
中 華 民 國 100 年 12 月 6 日
書記官 劉怡欣