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臺灣嘉義地方法院 100 年補字第 49 號民事裁定

臺灣嘉義地方法院民事裁定 100年度補字第49號原 告 劉樹俊被 告 裕祥縫紉機股份有限公司兼法定代理 蘇啟祥人上列原告與被告間請求返還溢繳股金事件,原告起訴未據繳納裁判費。查本件原告主張之訴訟標的價額,經核定為新臺幣200萬元,應徵得第一審裁判費新臺幣20,800元。茲依民事訴訟法第249條第1項但書規定,限原告於收受本裁定送達5日內補繳,逾期不繳即駁回原告之訴,特此裁定。

中 華 民 國 100 年 2 月 18 日

民事第二庭法 官 黃仁勇以上為正本係照原本作成。

如不服本裁定關於核定訴訟標的價額部分,應於送達後10日內向本院提出抗告狀,並繳納抗告費新臺幣 1千元;其餘關於命補繳裁判費部分,不得抗告。

中 華 民 國 100 年 2 月 18 日

書記官 黃意雯

裁判案由:返還溢繳股金
裁判日期:2011-02-18