臺灣嘉義地方法院民事裁定 100年度補字第90號原 告 嘉義市政府稅務局法定代理人 張國樑上列原告與被告謝麗玲、謝昺村間請求撤銷所有權移轉登記事件,原告起訴未據繳納裁判費。查本件訴訟標的價額核定為新臺幣(下同)肆佰貳拾陸萬柒仟貳佰元(即土地總面積1,524平方公尺公告土地現值2,800元/平方公尺),應徵得第一審裁判費肆萬參仟貳佰柒拾參元。茲依民事訴訟法第249條第1項但書之規定,限原告於收受本裁定送達5日內補繳,逾期不繳即駁回原告之訴,特此裁定。
中 華 民 國 100 年 3 月 28 日
民事第三庭 法 官 陳端宜以上正本證明與原本無異。
如不服本裁定關於訴訟標的價額之核定,得於收受裁定正本後10日內向本院提出抗告狀。
中 華 民 國 100 年 3 月 28 日
書記官 馬嘉蓮