臺灣嘉義地方法院民事裁定 100年度補字第93號原 告 劉樹俊訴訟代理人 陳國瑞律師上列原告與被告裕祥縫紉機股份有限公司等間返還溢繳股金事件,原告起訴未據繳納裁判費。查本件訴訟標的核定為新臺幣(下同)2,000,000 元,應徵得第一審裁判費20,800元。茲依民事訴訟法第249 條第1 項但書之規定,限原告於收受本裁定送達5 日內補繳,逾期不繳即駁回其訴,特此裁定。
中 華 民 國 100 年 3 月 31 日
民二庭法 官 陳思睿以上正本證明與原本無異。如不服本裁定關於核定訴訟標的價額部分,應於送達後10日內向本院提出抗告狀,並繳納抗告費新臺幣1,000 元;其餘關於命補繳裁判費部分,不得抗告。中 華 民 國 100 年 3 月 31 日
書記官 張富喆