臺灣嘉義地方法院民事裁定 100年度訴字第188號上 訴 人即 原 告 劉樹俊
號上列上訴人與被上訴人裕祥縫紉機股份有限公司、蘇啟祥間返還溢繳股金事件,上訴人對於中華民國100 年12月28日本院第一審判決,提起第二審上訴,查本件訴訟標的金額核定為新臺幣(下同)200 萬元,應徵第二審裁判費31,200元,未據上訴人繳納,茲依民事訴訟法第442 條第2 項前段規定,限該上訴人於收受本裁定送達後5 日以內逕向本院如數繳納,逾期不繳,即駁回上訴,特此裁定。
中 華 民 國 101 年 1 月 12 日
民事第三庭 法 官 梁淑美以上正本係照原本作成。
本裁定不得抗告。
中 華 民 國 101 年 1 月 12 日
書記官 李佳惠