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臺灣嘉義地方法院 100 年訴字第 108 號民事裁定

臺灣嘉義地方法院民事裁定 100年度訴字第108號原 告 益爾生物科技有限公司法定代理人 賴洪瑞霙訴訟代理人 吳宏輝律師複代理人 林堯順律師複代理人 葉東龍被 告 林恆蘭上列當事人間請求返還支票等事件,本院裁定如下:

主 文本件應再開言詞辯論,並指定民國100 年8 月10日上午11時05分,在本院第21法庭行言詞辯論。

理 由

一、原告應於開庭5 日前,陳報所主張支票與其退票理由單視為一體之依據,及原告係益爾生物科技有限公司或益爾生物科技「股份」有限公司,並送達被告。

二、被告應於100 年8 月10日上午11時05分言詞辯論期日提出系爭面額新台幣120 萬元支票及退票理由單「原本」。

中 華 民 國 100 年 7 月 27 日

民三庭法 官 黃茂宏以上正本係照原本作成。

本裁定不得抗告。

中 華 民 國 100 年 7 月 27 日

書記官 蘇姵容

裁判案由:返還支票等
裁判日期:2011-07-27