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臺灣嘉義地方法院 100 年訴字第 108 號民事裁定

臺灣嘉義地方法院民事裁定 100年度訴字第108號上 訴 人 林恆蘭被 上訴人 益爾生物科技有限公司法定代理人 賴洪瑞霙上列當事人間請求返還支票等事件,上訴人對於民國100 年8 月24日本院第一審判決,提起上訴,本院裁定如下:

主 文上訴駁回。

第二審訴訟費用由上訴人負擔。

理 由

一、按提起民事第二審上訴,應依民事訴訟法第77條之16之規定繳納裁判費,此為必須具備之程式。又上訴不合程式且經定期命補正而未補正者,原第一審法院應以裁定駁回之,同法第442 條第2 項亦定有明文。

二、本件上訴人提起第二審上訴,未據繳納裁判費,經本院於民國100 年9 月21日裁定,限令於收受裁定送達後5 日內補繳,此裁定已於100 年9 月23日送達於上訴人,惟上訴人迄未補繳等情,有本院送達證書及民事科查詢簡答表2 紙在卷可稽,則上訴人之上訴自非合法,應予駁回。

三、依民事訴訟法第442 條第2 項、第95條、第78條,裁定如主文。

中 華 民 國 100 年 10 月 17 日

民事第三庭 法 官 黃茂宏以上正本證明與原本無異。

如不服本裁定應於送達後10日內向本院提出抗告狀,並繳納裁判費新臺幣1,000元。

中 華 民 國 100 年 10 月 17 日

書記官 蘇姵容

裁判案由:返還支票等
裁判日期:2011-10-17