臺灣嘉義地方法院民事裁定 100年度訴字第284號上 訴 人即 原 告 許嘉仁
許世榮許震盛許震全許百萬許木湶許進益許百佑賴震宗許振德許翠芬上列上訴人與被上訴人許俊寬間確認祭祀公業管理人之法律關係不存在等事件,上訴人對於中華民國100年9月30日本院第一審判決,提起第二審上訴,未據繳納裁判費。查本件上訴訴訟標的價額核定為新臺幣5,001,783元,應徵第二審上訴費用新臺幣75,898元。茲依民事訴訟法第442條第2項規定,限上訴人於收受本裁定送達5日內如數向本院繳納,逾期不繳,駁回上訴,特此裁定。
中 華 民 國 100 年 10 月 20 日
民事第三庭 法 官 陳端宜以上正本係照原本作成。
如不服本裁定關於核定訴訟標的價額部分,應於送達後10日內向本院提出抗告狀,並繳納抗告費新臺幣1,000元。
中 華 民 國 100 年 10 月 20 日
書記官 馬嘉蓮