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臺灣嘉義地方法院 100 年訴字第 2 號民事裁定

臺灣嘉義地方法院民事裁定 100年度訴字第2號原 告 曾進坤被 告 祭祀公業曾元拱法定代理人 曾肇璋訴訟代理人 曾耀焜上列當事人間請求確認祭祀公業派下總會會議決議無效事件,本院裁定如下:

主 文本件應再開言詞辯論,並指定民國100 年5 月24日下午2 時40分,在本院第11法庭行言詞辯論。

中 華 民 國 100 年 5 月 10 日

民事第一庭 法 官 林望民以上正本係照原本作成。

本裁定不得抗告。

中 華 民 國 100 年 5 月 10 日

書記官 吳明蓉

裁判日期:2011-05-10