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臺灣嘉義地方法院 100 年訴字第 226 號民事裁定

臺灣嘉義地方法院民事裁定 100年度訴字第226號原 告 王前勝

王妙琳共 同訴訟代理人 林春發律師被 告 大力開發企業有限公司法定代理人 洪聖閔訴訟代理人 黃安辰

黃裕仁侯宇穗上列當事人間請求確認債權關係不存在等事件,本院裁定如下:

主 文本件應再開言詞辯論,並指定民國一00年八月十九日上午十一時十分,在本院第二十一法庭行言詞辯論。

中 華 民 國 100 年 8 月 8 日

民事第三庭 法 官 蘇雅慧以上正本係照原本作成。

本裁定不得抗告。

中 華 民 國 100 年 8 月 8 日

書記官 李佳惠

裁判日期:2011-08-08