臺灣嘉義地方法院民事裁定 100年度訴字第226號原 告 王前勝
王妙琳共 同訴訟代理人 林春發律師被 告 大力開發企業有限公司法定代理人 洪聖閔訴訟代理人 黃安辰
黃裕仁侯宇穗上列當事人間請求確認債權關係不存在等事件,本院裁定如下:
主 文本件應再開言詞辯論,並指定民國一00年八月十九日上午十一時十分,在本院第二十一法庭行言詞辯論。
中 華 民 國 100 年 8 月 8 日
民事第三庭 法 官 蘇雅慧以上正本係照原本作成。
本裁定不得抗告。
中 華 民 國 100 年 8 月 8 日
書記官 李佳惠