臺灣嘉義地方法院民事裁定 100年度訴字第352號原 告 許鈞筑訴訟代理人 陳信宏律師被 告 賴祈文
巷1號郭順榤
之47龔仕杰蘇春展
樓林晉慶
8號陳建州上列當事人間請求給付求償金事件,前經言詞辯論終結,茲有尚應行調查之處,爰命再開辯論,並指定民國101年8月27日上午11時30分,在本院第20法庭為言詞辯論期日。
中 華 民 國 101 年 7 月 26 日
民事第三庭 法 官 陳端宜以上正本係照原本作成。
本裁定不得抗告。
中 華 民 國 101 年 7 月 26 日
書記官 馬嘉蓮
臺灣嘉義地方法院民事裁定 100年度訴字第352號原 告 許鈞筑訴訟代理人 陳信宏律師被 告 賴祈文
巷1號郭順榤
之47龔仕杰蘇春展
樓林晉慶
8號陳建州上列當事人間請求給付求償金事件,前經言詞辯論終結,茲有尚應行調查之處,爰命再開辯論,並指定民國101年8月27日上午11時30分,在本院第20法庭為言詞辯論期日。
中 華 民 國 101 年 7 月 26 日
民事第三庭 法 官 陳端宜以上正本係照原本作成。
本裁定不得抗告。
中 華 民 國 101 年 7 月 26 日
書記官 馬嘉蓮