臺灣嘉義地方法院民事裁定 100年度訴字第36號上 訴 人 賴原在
賴瑞海上列當事人間確認規約不存在等事件,上訴人對於中華民國100年2月15日本院第一審判決,提起第二審上訴,查本件應徵裁判費新臺幣4,500元,未據上訴人繳納,茲依民事訴訟法第442條第2項前段規定,限該上訴人於收受本裁定送達後5日以內逕向本院如數補繳,逾期不繳,駁回上訴,特此裁定。
中 華 民 國 100 年 3 月 4 日
民二庭法 官 黃仁勇以上為正本係照原本作成。
如不服本裁定關於核定訴訟標的價額部分,應於送達後10日內向本院提出抗告狀,並繳納抗告費新臺幣 1千元;其餘關於命補繳裁判費部分,不得抗告。
中 華 民 國 100 年 3 月 4 日
書記官 黃意雯