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臺灣嘉義地方法院 100 年訴字第 363 號民事裁定

臺灣嘉義地方法院民事裁定 100年度訴字第363號上 訴 人即 原 告 蔡啟塗上列上訴人與被上訴人嚴志義間終止信託等事件,上訴人對於中華民國 101年3月8日本院第一審判決,提起第二審上訴,查本件訴訟標的金額為新臺幣(下同)2,750,000元,應徵裁判費42,337元,未據上訴人繳納,茲依民事訴訟法第 442條第2項前段規定,限該上訴人於收受本裁定送達後 5日以內逕向本院如數補繳,逾期不繳,駁回上訴,特此裁定。

中 華 民 國 101 年 3 月 26 日

民事第三庭 法 官 曾宏揚以上正本係照原本作成。

本裁定不得抗告。

中 華 民 國 101 年 3 月 26 日

書記官 陳見明

裁判案由:終止信託等
裁判日期:2012-03-26