台灣判決書查詢

臺灣嘉義地方法院 100 年訴字第 371 號民事裁定

臺灣嘉義地方法院民事裁定 100年度訴字第371號原 告 孫茂財

蔡聰寶葉龍川林敬超郭峰銘曾建仁吳邦雄陳銀存王榮宗共 同訴訟代理人 謝耿銘律師

林德昇律師上列原告與被告黃慶隆間撤銷固定信徒大會決議事件,原告起訴雖據繳納裁判費新臺幣(下同)3,000元,惟本件撤銷固定信徒大會決議之訴,其訴訟標的並非對於親屬關係及身分上之權利有所主張,屬因財產權而起訴,且審諸原告主張之原因事實及提出之會議紀錄記載,其所得受之客觀上利益不能核定,依民事訴訟法第77條之12、第77條之13規定,其訴訟標的價額應依同法第466條第1項所定不得上訴第三審之最高利益額數加十分之一定之,而同法第466條第1項不得上訴第三審之最高利益數額為100萬元,業經司法院依同法第466條第3項規定以命令增加至150萬元,是本件訴訟標的價額於增加十分之一後為165萬元,應徵得第一審裁判費17,335元,原告僅繳納3,000元,尚欠14,335元。茲依民事訴訟法第249條第1項但書規定,限原告於收受本裁定送達5日內補繳,逾期不繳即駁回原告之訴,特此裁定。

中 華 民 國 100 年 11 月 7 日

民事第三庭 法 官 陳端宜以上正本證明與原本無異。

如不服本裁定關於訴訟標的價額之核定,得於收受裁定正本後10日內向本院提出抗告狀。

中 華 民 國 100 年 11 月 7 日

書記官 馬嘉蓮

裁判日期:2011-11-07