臺灣嘉義地方法院民事裁定 100年度訴字第304號上 訴 人 曾曉真被 上訴人 黃雯莉上列上訴人與被上訴人間請求清償借款事件,上訴人對於民國10
0 年8 月3 日本院第一審判決提起第二審上訴。查本件上訴人請求被上訴人返還本金新臺幣(下同)300 萬元、利息150 萬元,及筆記本1本、西洋長笛1支,是本件訴訟標的價額核定為3,012,
020 元【計算式:300 萬元(本金部分)+20元(筆記本1 本部分)+12,000元(西洋長笛1 支部分)=3,012,020 元】(上訴人聲明請求返還利息150 萬元部分,依民事訴訟法第77條之2 第
2 項規定,不併算其價額),應徵第二審裁判費46,347元,未據上訴人繳納,茲依民事訴訟法第442 條第2 項規定,限上訴人於收受本裁定送達後5 日以內逕向本院如數補繳,逾期不繳,駁回上訴,特此裁定。
中 華 民 國 100 年 8 月 16 日
民三庭法 官 黃茂宏以上正本係照原本作成。
如不服本裁定關於核定訴訟標的價額部分,應於送達後10日內向本院提出抗告狀,並繳納抗告費新臺幣 1千元;其餘關於命補繳裁判費部分,不得抗告。
中 華 民 國 100 年 8 月 16 日
書記官 蘇姵容