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臺灣嘉義地方法院 100 年訴字第 328 號民事裁定

臺灣嘉義地方法院民事裁定 100年度訴字第328號原 告 卓承廣原 告 侯尚余上列原告與被告吳黃瓊英等2 人間異議之訴事件,原告提出異議,本院裁定如下:

主 文異議駁回。

理 由

一、本件異議意旨略以:異議人於民國100 年7 月4 日提起強制執行異議之訴,及聲請訴訟救助、選任律師為訴訟代理人,嘉義地方法院異常迅速於100 年7 月5 日由民一庭廉股發出開庭通知書,異議人於100 年7 月6 日收訖,惟本件有如下所述之訴訟程序規定之違背,異議人爰依民事訴訟法第197條提出異議:㈠本件異議之訴原告即異議人聲請法院訴訟救助及選任律師為訴訟代理人,顯然未預繳裁判費,依地方法院民刑事件『編號計數分案報結實施要點』規定,未預繳裁判費者應以「補字號數」為其字號,嘉義地方法院未合分案,逕以100 年度訴字第328 號為本件字號,違背訴訟程序規定,有重大瑕疵,應回復原狀。㈡本件起訴未預繳裁判費,訴訟未有效成立,法院以廉股名義發開庭通知書,命異議原告於100 年7 月12日下午3 時30分到庭進行不符有效要件之訴訟程序,違背訴訟程序之規定,有重大瑕疵。㈢本件異議之訴應適用普通訴訟程序,依民事訴訟法規定,應行準備書狀之準備程序,法院違背訴訟程序之規定,逕命異議原告到場直接進行言詞辯論程序,有重大瑕疵等語。

二、查異議人提起本件異議之訴固未繳納第一審裁判費,惟已同時以異議人侯尚余為聲請人名義(聲請訴訟救助狀當事人欄內僅列異議人侯尚余為聲請人),提出訴訟救助及選任律師為訴訟代理人之聲請。異議人所舉民刑事件『編號計數分案報結實施要點』並無於此種情形應先就本件異議之訴以補字號數分案之規定。況按聲請訴訟救助,應向受訴法院為之,民事訴訟法第109 條第1 項前段定有明文,其立法意旨係以訴訟救助之聲請,由本案訴訟之受訴法院即承辦本案訴訟之法官受理,最為適當。準此,如將同時聲請訴訟救助之本案訴訟先分為補字號數,該承辦補字案之法官因非承辦本案訴訟之法官,依前揭規定,不宜就訴訟救助之聲請為裁定,則該法官於為命補正裁判費之裁定後,仍必須將事件送改分訴字案件,並由該承辦該訴字案之法官審查應否准予訴訟救助,若該承辦法院裁准訴訟救助確定,則由原承辦補字案之法官所為前開命補正裁判費之裁定及其送達程序,形同程序之浪費;縱承辦本案訴訟之法官駁回訴訟救助之聲請,則可逕由該法官裁定命繳納裁判費。是則,本件異議人提起異議之訴之同時既已以異議人侯尚余為聲請人名義聲請訴訟救助,為避免不必要之程序浪費,自應將本件異議之訴逕分訴字案,由承辦該訴字案之法官一併審理本案訴訟及訴訟救助之聲請,是本院將本件異議之訴逕分為100 年度訴字第328 號事件,並未違背訴訟程序之規定。

三、次查異議人提起本件異議之訴未繳納裁判費,但已同時以侯尚余為聲請人名義聲請訴訟救助,已如前述。則本件異議之訴是否有未繳納裁判費之不合法要件,尚應審查應否准予訴訟救助始可確定,且本院審查異議人提起本件異議之訴之訴狀後,認本件除有否未繳納裁判費之不合法要件應行調查外,尚有若干應闡明、調查之程序事項,參照辦理民事訴訟事件應行注意事項第6 點前段規定,本院即非不得指定期日進行闡明、調查,異議人指摘本院指定100 年7 月12日期日違背訴訟程序之規定,尚非可採。

四、末查,應適用通常訴訟程序之民事事件,除行合議審判之事件於有必要時得以庭員一人為受命法官行準備程序(民事訴訟法第270 條第1 項)者外,並無於行言詞辯論前必須先進行準備程序之規定。次按「法院收受訴狀後,審判長應速定言詞辯論期日,但應依前調之規定逕行駁回,或依第二十八條之規定移送他法院或須先行書狀先行程序者,不在此限。」民事訴訟法第250 條固有明文。惟所謂「須先行書狀先行程序」者,不在此限,係指法院於收受原告訴狀後,依事件性質與類型,如認有須踐行書狀先行程序時,為避免程序之浪費,得暫不指定言詞辯論期日而言,此觀諸該條立法理由甚明。是民事事件是否踐行書狀先行程序係承辦法官按事件之性質及類型之職權裁量,非謂適用通常訴訟程序之民事事件均應踐行書狀先行程序。是則異議人指摘本件訴訟應先行準備書狀之準備程序云云,顯有誤會。

五、綜上,應認異議人之異議為無理由,應予駁回。又本院受理本件訴訟及訴訟救助之聲請,經審查異議人提出之書狀後,認有須闡明、調查之程序事項,為儘早釐清、確定,乃即指定期日進行程序,何來異常迅速之有?併此敘明。

六、本件係對於異議人依民事訴訟法第197 條規定異議所為之裁定,屬於訴訟程序中進行所為之裁定,民事訴訟法並無得對於此項裁定提起抗告之規定,依民事訴訟法第483 條之規定,本裁定即不得抗告,附此敘明。

中 華 民 國 100 年 7 月 14 日

民事第一庭 法 官 林望民以上正本證明與原本無異。

本裁定不得抗告。

中 華 民 國 100 年 7 月 14 日

書記官 吳明蓉

裁判案由:異議之訴
裁判日期:2011-07-1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