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臺灣嘉義地方法院 100 年訴字第 331 號民事裁定

臺灣嘉義地方法院民事裁定 100年度訴字第331號原 告 許有仁原 告 葉麗慧原 告 李進安原 告 黃文宏原 告 廖庶斐共 同訴訟代理人 曾錦源律師複代理人 高景仁被 告 孫茂財訴訟代理人 林德昇律師訴訟代理人 謝耿銘律師被 告 嘉邑北安宮法定代理人 黃慶隆上列當事人間請求確認委員身份存在事件,本院裁定如下:

主 文本件應再開言詞辯論,並指定民國100 年9 月22日下午3 時20分,在本院第12法庭行言詞辯論。

中 華 民 國 100 年 9 月 7 日

民事第一庭 法 官 林望民以上正本係照原本作成。

本裁定不得抗告。

中 華 民 國 100 年 9 月 7 日

書記官 吳明蓉

裁判日期:2011-09-07