臺灣嘉義地方法院民事裁定 100年度訴字第49號上 訴 人 黃來枝上訴人與被上訴人蔡丁順間請求返還定金等事件,上訴人對於民國100年4月20日本院第一審判決提起第二審上訴到院。本件上訴訴訟標的價額核定為新臺幣(下同)60萬元,應徵第二審裁判費9,750元,未據上訴人繳納,茲依民事訴訟法第442條第2項規定,限上訴人於收受本裁定翌日起5日內如數向本院繳納,如逾期未補繳裁判費,即駁回其上訴,特此裁定。
中 華 民 國 100 年 5 月 16 日
民事第三庭 法 官 蘇雅慧上正本係照原本作成。
本件不得抗告。
中 華 民 國 100 年 5 月 16 日
書記官 李佳惠