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臺灣嘉義地方法院 100 年訴字第 491 號民事裁定

臺灣嘉義地方法院民事裁定 100年度訴字第491號上 訴 人即 被 告 黃莉娟

24黃欣怡

23兼前列二人共同訴訟代理人 黃文財

19上列上訴人與被上訴人即原告許朝明間請求確認租賃關係不存在等事件,上訴人對於民國一0一年四月三十日本院第一審判決,提起第二審上訴。查本件上訴人訴訟標的價額核定為新臺幣陸佰零壹萬元,應徵得第二審裁判費新臺幣玖萬零柒佰肆拾捌元,未據上訴人繳納,茲依民事訴訟法第四百四十二條第二項前段規定,限上訴人於收受本裁定送達五日內如數向本院繳納,逾期不繳即駁回上訴,特此裁定。

中 華 民 國 101 年 5 月 25 日

民事第二庭法 官 柯月美上為正本係照原本作成。

如不服本裁定關於核定訴訟標的價額部分,應於送達後10日內向本院提出抗告狀,並繳納抗告費新臺幣1,000 元;其餘關於命補繳裁判費部分,不得抗告。

中 華 民 國 101 年 5 月 25 日

書記官 黃怡禎

裁判日期:2012-05-25