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臺灣嘉義地方法院 100 年訴字第 491 號民事裁定

臺灣嘉義地方法院民事裁定 100年度訴字第491號上 訴 人即 被 告 黃莉娟

黃欣怡兼共 同訴訟代理人 黃文財被 上訴人即 原 告 許朝明訴訟代理人 嚴庚辰律師

林琦勝律師上列當事人間請求確認租賃關係不存在等事件,上訴人對於民國

101 年4 月30日本院第一審判決提起上訴,本院裁定如下:

主 文上訴駁回。

第二審訴訟費用由上訴人負擔。

理 由

一、按提起民事第二審上訴,應依民事訴訟法第77條之16規定繳納裁判費,此為必須具備之程式。又上訴不合程式或有其他不合法之情形而可以補正者,原審法院應定期間命其補正;如不於期間內補正,應以裁定駁回之,民事訴訟第442 條第

2 項定有明文。

二、本件上訴人不服本院第一審判決提起上訴,未繳納第二審裁判費,經本院於民國101 年5 月25日裁定,限命上訴人於裁定送達後5 日內補正,該裁定已於101 年5 月29日合法送達於上訴人,而上訴人逾期迄今仍未補正,有送達證書、本院民事科查詢簡答表在卷可稽,其上訴自非合法,應予駁回。

三、依民事訴訟法第442 條第2 項、第95條、第78條,裁定如主文。

中 華 民 國 101 年 7 月 23 日

民事第二庭法 官 柯月美以上正本證明與原本無異。如不服本裁定應於送達後10日內向本院提出抗告狀,並繳納裁判費新臺幣1,000 元。中 華 民 國 101 年 7 月 23 日

書記官 黃怡禎

裁判日期:2012-07-23