臺灣嘉義地方法院民事裁定 100年度訴字第615號原 告 行政院國軍退除役官兵輔導委員會台北榮民技術
勞務中心法定代理人 曾竹生訴訟代理人 鄧國璽律師被 告 陳憲正
陳貴林上列當事人間分配表異議之訴事件,本院裁定如下:
主 文本件於臺灣桃園地方法院檢察署民國一00年度交查字第二一六九號(併該署一00年度他字第五四二三號)偽造文書等案件刑事訴訟終結前,停止訴訟程序。
理 由
一、查本件聲明參以分配之債權憑證所依據之本票涉有遭他人偽造及毀損債權之嫌疑,經原告提起告訴,已由臺灣桃園地方法院檢察署以100年度交查2169號、100年度他字第5423號偽造文書、毀損債權等案件刑事訴訟進行中,該犯罪嫌疑,確有影響於本件民事訴訟之裁判,非俟刑事訴訟終結,其民事訴訟即無由判斷,本院認有裁定停止本件民事訴訟程序之必要。
二、依民事訴訟法第183條裁定如主文。中 華 民 國 100 年 12 月 30 日
民事第一庭法 官 李文輝以上正本係照原本作成。
如對本裁定抗告應於送達後10日內向本院提出抗告狀。
中 華 民 國 100 年 12 月 30 日
書記官 王博昭